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07:此为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7年9月24日通过并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风景名胜区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旨在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同时明确了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和要求。其颁布与实施对于贵州省风景名胜区的科学、规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有力地推动了该省旅游产业的繁荣与发展。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07年实施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于2007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该条例的制定旨在加强对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其适用范围包括贵州省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省级风景名胜区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此外,该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包括风景名胜区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的建设活动、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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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2007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是贵州省为了加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而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于2007年9月24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主要内容:
1. 风景名胜区的设立与规划:
* 风景名胜区分为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和省级风景名胜区。
* 设立风景名胜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保护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并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等相协调。
*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2.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与管理:
* 风景名胜区内的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和房屋等财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保护措施,加强生态保护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 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3. 风景名胜区的利用与开发:
* 风景名胜区内的旅游服务设施和活动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进行建设和管理。
* 鼓励和支持风景名胜区内的旅游发展,促进旅游业与文化、体育、教育等产业的融合。
*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其他收益应当用于风景名胜区的维护和可持续发展。
4. 法律责任:
*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风景名胜区或者从事风景名胜区内禁止范围以外的建设活动,以及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如需获取《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全文,建议访问贵州省人大常委会的官方网站或查阅相关的法规文件。










